王建军诉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命令及国家赔偿

王建军诉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命令及国家赔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paidbegin## 法定代表人李麦玲,主任。 【 更多公文素材,www.xiecailiao.vip】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法院认为,《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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