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一、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理性论证(一)行政权是否可以处分##paidbegin##“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由于行政权不可处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没有可供妥协的空间,而和解是试图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让步的前提下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争议。既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妥协的空间,也就不存在通过合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因此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和解。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虽然被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争议的核心却往往是民事纠纷。与将行政活动仅理解为行政权力活动的单一性相一致,我国行政诉讼是以撤销诉讼为典型形态进行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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