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民)初字第343

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34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34376号##paidbegin##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季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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