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育种起纠纷 ()临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委托育种起纠纷 (20XX)临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临民三初字第145 号原告:高思平。原告:刘建付。##paidbegin## 原告:刘建为。原告:刘时春。原告:刘兴时。被告:王明振。另查明,五原告支付了两次鉴定费5000元,被告支付了重新鉴定的费用3000元。 【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 wk01】关于原告提供的种子是否合格,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给被告的50包种子均为袋装种子,被告在接收原告的种子时应负有验收的义务,被告在验收后为原告出具专用票及收条,对种子的类型、数量进行了明确的注明,应认定被告在接收种子时已对该种子进行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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