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

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对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已取得财物的为既遂,未取得财物的,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观点二: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二者之一的,即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未伤人的,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paidbegin##观点三: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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