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811号

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8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811号##paidbegin##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XX,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个体司机。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之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符合通常行为惯例。本案中,从双方合同约定看,XX交付承包任务的方式是每天交付,即时清结,该约定符合当前出租车行业承包的行为习惯,且双方在前期履行中也是照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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