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卢刑初字第298号

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20XX)卢刑初字第29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paidbegin## 被告人林某。被告人周某。 【更多公文素材,微信: dadawk01】同年6月15日,被告人林某、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作案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林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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