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甬镇商外初字第24号

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甬镇商外初字第24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宁波某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paidbegin##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民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某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还款协议书和转账支票各一份以证明其诉称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 adawk01】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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