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1108号

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11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 wk01】(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1108号##paidbegin##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委托代理人:周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方林,女,新疆鑫辉宇劳务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39号7号楼3单元101号。上诉人胡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中认定时效中断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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