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少民终字第61号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少民终字第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少民终字第61号##paidbegin##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出生,村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管辖权,应由河南省鲁山县法院管辖。现同意与赵某某离婚,。婚生女赵某涵一直随我在郑州生活和学习,故上诉要求婚生女赵某涵由我抚养,由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原审原告赵某某答辩称,同意婚生子赵某涵由王某某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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