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少民终字第63号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少民终字第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少民终字第63号##paidbegin##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85年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 【 更多公文素材,www.xiecailiao.vi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锁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村民,住乌鲁木齐市。原判认定,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7日双方生育一子锁某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淡化。原判认为,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马某婚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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