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paidbegin## 辩护人徐晓青,上海徐晓青律师律师。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XX)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勇、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晓青、桂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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