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民)初字第4295

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429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周XX##paidbegin##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XX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夏燕军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时间无异议,其当时沿着大团镇团新村二团X组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有一段路面朝西南方向转弯后再转弯向西延伸,第二个转弯角的北面有墙角挡住视线,为了绕过这个墙角,其向南借了一点路,适逢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驶至,避让不及撞到其左脚。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其不应负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医疗费中浦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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