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971号

返还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9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乌中民一终字第971号##paidbegin##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刘某某为了盖房子都在同一个地皮上放了红砖和片石,万明喜、庆留安是刘某某的朋友帮他盖房子拉红砖,准备开工时张某某不让盖房子,把地皮收回来了,就没盖房子。万明喜安排庆留安运走了自己运过去的20 000块红砖。2008年6月张某某发现他的40 000块红砖不见了。张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及证人陈述证明张某某为了盖房子拉了40 000块红砖放到了给刘某某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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